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 部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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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